当事国违反上述条件所做出的修改,显然构成对原条约的违反,这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在《公约》第60条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修改严重违约情况下,未参加修改的原条约缔约方可以通过一致同意的方式集体终止或停止原条约。另外,受非法修改特别影响的当事国可以在自己与非法性相互间协议缔约方之间中止实施原条约,修改构成的重大违约彻底改变了其他当事国履行条约义务的立场时,任何受影响的当事国都可以中止实施条约。[16]对于那些违反规定做出非法修改的当事国而言,也应该就其非法修改行为对原条约的当事国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相互间协议虽构成了对原条约的违反,却并不因此而绝对无效,[17]当然,原条约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情形则不在此限。
(三)AB—AC型条约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