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行为人人格在量刑实践中的地位和状况分析后可以看出:尽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确定了量刑中考虑人格的重要性,但现实中,因为判断程序性规则的欠缺以及诉讼经济等方面的考虑,真正能够进入法官裁判视野的人格因素是非常有限的。而据此来理解作为量刑基础的行为人罪责在现实中也变得更不具有确定性。由此可见,尝试通过行为人人格来判断量刑责任的努力在实际刑罚裁量活动中并未实现。
(二)判断要素二:犯罪能量
根据以上论证结论,德国量刑理论试图借助行为人人格获得对量刑责任程度判断的努力其实并未经得起规范和实证性的检验。而理论上作为判断量刑责任基础的其他要素是否面临同样的问题呢?以下将分别对影响量刑责任的其他因素进行分析和检验。这些因素包括“犯罪能量”和行为动机。
基于本文论证的需要,笔者认为要理解“犯罪能量”(Kriminelle Energie) 和量刑责任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对该理论的形成背景进行简单的说明。在构建量刑责任理论时,德国刑法学者Michael Walter提出了“压制模式”的理论。他在论述该概念的理论基础时提出了与责任相关的“犯罪能量”这一概念。根据他的理解,行为人越是用他的行为对其心理抑制阀进行压制,那么他的责任就越是严重。[39]这正如Dreher Eduard 所指出的那样:责任程度取决于行为人内部的冲突处于何种状态,而且这个冲突发生在促使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因素以及行为人抵制该行为实施的因素之间。[40]由此可见,“犯罪能量”作为一种理论,其令人信服的一点就是:刑罚的严厉性并不仅仅建立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只有在判断“犯罪能量”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刑罚的预防性要求。正是基于此,量刑思考中才需要对“犯罪能量”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