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接受关于善和价值的推卸责任的解释。一个人可以接受这样的解释而仍旧保持一种纯粹的价值目的论观念,因为在仅从可能性中给出规则的论证中,与某些事物成为有价值的相关的理由都是促进它的理由,或者也许是促进以各种方式显现的事件状态。[14]我对后一种观点的拒斥建立在对那些较早提到的例子进行考虑的基础上,在这些例子中,成为有价值的包含着有理由以更加多样的方式行动做回应。
对这种非常抽象的关于价值的解释,一个很自然的反对意见是:它代表着直觉主义的一种可以加以反对的形式,因为它认为对价值作判断诉诸不同的直觉,“什么是适合的或恰当的”。提出这种反对意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方法论的,另一种是实质性的。在第一种反对意见的范围内,我们的论证始于对所谓“语言直觉”的关注,亦即注意到我们关于价值和有价值的东西所说的那么多话不适合所谓有价值就是“要加以促进”这个模式。哪怕我通常所说的话是正确的,但也不能解释问题。我们需要决定是否有理由继续这些主张,或者经过反思认为应当修正我们的实践,这就有可能把它带回到这种熟悉的目的论的模式的论证路线。这种选择并非介于“诉诸直觉”和其他论证形式之间。倒不如说,它是一个决定我们的哪一种“直觉”最能经受详细反思的考验。在此我们必须使用我在第1章描述过的方法,这个方法适用于任何与我们拥有的理由相关的决定。诉诸“直觉”的指责并不表明对一种回答的喜爱超过其他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