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官:叙官曹名品,臣之分职,以相统摄之事。如《百官阶次》《梁官品格》《魏晋百官名》《陈百官簿状》等。通过对官吏等级、职权范围的明确规定,以建立层层统治网,巩固封建统治。
仪注:是讲吉、凶、宾、军、嘉诸方面应遵循的各种封建礼仪,借以达到“君臣父子,六亲九族,各有上下亲疏之别;养生送死,吊恤庆贺,则有进止威仪之数”[2]。仪注类史书内容既多且杂,如《梁吉礼仪注》《梁宾礼仪注》《杂凶礼》《政礼仪注》《陈军礼》,以及卤簿仪,舆服仪、书仪、笔仪、文仪、言语仪、妇人书仪,等等。封建礼仪充斥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封建统治者“安邦治国”的重要手段。
刑法:属法典之书,以律、令、科等封建法律条规为主要内容,旁及相关的名臣奏事、廷尉决事等,如《晋宋齐梁律》《晋令》《梁科》《魏王奏事》《魏名臣奏事》,等等。编撰此类书的目的不外“惩罪恶,齐不轨”,是巩固封建统治的直接手段。
综观这一时期的史书类型,除了后起的会要、纪事本末、学案等以外,重要的史书类型基本具备,是众多史学家的突出贡献。魏晋南北朝史学的兴盛发展,为后世史学的继续繁荣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