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现代经济法制体系的建设,其着重点是提倡发展实业,废弃不当束缚,鼓励私人投资,进行自由竞争。如张謇所言:“当此各业幼稚之时,舍助长外,别无他策。而行此主义,则仍不外余向所主张之提倡、保护、奖励、补助,以生其利,监督制限,以防其害。”上述立法原则与经济政策导向在民初大体得到了遵循,如根据《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的规定,工艺物品及方法的发明及改良者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期限最高为5年,从而既有利于促进发明与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又在事实上取消了前清时期设厂的所谓垄断“专利”权,有利于鼓励竞争。如1915年由财政总长周学熙等投资的华新纺织公司申请在直鲁豫省的30年设厂专利权,即被农商部批复“碍难照准”。根据《公司条例》和《商人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公司的法人性质、法律地位及其组成形式、开办条件、权利义务、应负责任等,也明确了商人的定义、能力、注册、商号开办、账簿应用等,并规定开办公司无须经过其他途径,可以向地方官厅直接申请注册,从而简化了申请手续及程序,便利于一般业者申办公司、自主经营及保护产权。根据《矿业条例》的规定,明确矿产国有,但鼓励中外业者投资开矿,矿业权之获得不以地主自然取得而以申请为先,大幅度减低了矿产税(从3%-10%减低为1%-1.5%),取消了原有的将部分赢利(25%)上交给政府的规定,从而有利于矿业的发展。根据《商会法》的规定,商会是由会员组成的法人机构,会长、副会长、会董均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商会的职责是:研究促进工商业之方法,向行政官陈述关于工商业法规之制定、修改、废止及与工商业有利害关系事项,调查工商业状况及统计,调处工商业者之争议等,从而使商会成为工商业者的民间自治团体,除了在经济领域可以维护自身利益之外,也在政治与舆论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根据《国币条例》的规定,国币实行银本位制,由政府统一铸造银圆国币,从而有利于统一货币制度的建立及经济结算的便利。此时铸造的银员因其刻有袁世凯头像而在民间以“袁大头”名之,曾在相当长时期内是民间经济往来的主要金融工具。根据《权度法》的规定,明确度量衡以公制为标准,从而有利于降低度量衡的换算成本及国内外的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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