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人类依靠知识才可以认识到制订并遵守许诺所带来的这种利益,但是这种知识不应当被看作超越人性的能力,不管人性是处于怎样野蛮而不文明的状态。对世事只要稍微有些许的实践,我们就会看到所有这些结果与利益。最微小的社会经验,就可以让每一个人认识到这些利益。当每一个人看到其他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利益感觉时,他立即就会履行自己在所有协约中应承担的义务,因为他肯定其他人也必定会履行他们的义务。他们全体成员都齐心协力地加入那个以谋求共同利益为宗旨的行为计划中,并愿意忠于他们的诺言。形成这个协作或者协议的条件是,每个人都认识到认真履行约定的好处,并把这种感觉对其他社会成员表示出来。这样,那种利益就马上在他们中间产生了作用;而践行许诺的最原始的约束力就是利益。
不久之后,又产生了一种新的对人类的约束力量,那就是一种道德感与利益的结合。在履行许诺方面,这种道德感正好与我们戒取他人财物的道德感相同,都发生于一样的原则。在两种情形下,公益、教育与政治家们的人为措施,都有同样的作用。在假定许诺伴随着一种道德的义务时,对于一些遭遇的困难,我们或是加以克服,或是想法逃避。例如,通常一个决心的表示并未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并且我们也难以想象,使用某种语言形式怎样就可以引发任何重大的差异。因此,在这里我们就虚构一种新的心灵活动—履行义务的意愿,而我们假定道德就建立在这个意愿之上。事实上并没有一种这样的心理活动,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证明了,因此许诺并未有任何自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