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汤长龙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情况,除第2 笔股权转让款150 万元逾期支付两个月,其余3 笔股权转让款均按约支付,周士海认为汤长龙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了汤长龙所付710 万元,不影响汤长龙按约支付剩余3 笔股权转让款的事实的成立,且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汤长龙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周士海签订案涉《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够得以实现。另查明,2013 年11 月7 日,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周士海所持有的6.35% 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长龙名下。
(3)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鉴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因此周士海即使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汤长龙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