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
2009 年7 月28 日、2010 年2 月1 日,美联恒公司与华冶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美联恒公司资金链断裂,华冶公司两次停、复工。因涉案工程的严重滞后,引发众多商户上访。2013 年4 月10 日,东投公司与美联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东投公司向美联恒公司出借不超过5000 万元的借款,以完成涉案工程后续建设。2014 年6-7 月份,涉案各分项工程出具审计结论: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31 余亿元。美联恒公司已付华冶公司工程款合计9632 余万元。华冶公司起诉请求:美联恒公司与东投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936 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2828 余万元;华冶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高院判决:美联恒公司支付华冶公司工程欠款3501 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146 余万元;驳回华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华冶公司、美联恒公司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