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条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谓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再是它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与一定的空间范围紧密相连,因此地域管辖也叫区域管辖或土地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共同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所在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这种管辖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管辖,因此也叫普通管辖。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按照该条的规定,对企业等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企业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