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通过我们在第2章中的讨论,从韦伯的理论传统中抽演出来的,即国家声称是暴力的唯一授权者。支配性保护社团没有做出这种声称。在描述过支配性保护社团的地位之后,在明白它是如何接近于人类学家的概念之后,我们不是应当削弱韦伯式的必要条件吗?我们应当使这一条件仅意指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权,即它是这个地区内对是否允许实行暴力的唯一有效的裁决者,它拥有一种对这个事态作出判断和按照正确判断行动的权利(确实,这是一种被所有人拥有的权利)。这样说的论据是很强有力的,是完全可取和恰当的。因此,我们的结论是,上述的在一个地区内的这个支配性保护社团正是一个国家。然而,为了提醒读者记住我们对韦伯式条件的稍微削弱,我们有时也称这一支配性的保护机构为一个“似国家的实体”,而不径直称之为“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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