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 条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 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 年。
出借人可以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 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 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 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