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这句话和霭氏自己的经验也有密切的关系。霭氏在《我的生平》里承认自己的性能是相当薄弱的,又说,大约过中年后不久(确切的年岁连他自己也记不得了),他就不再和霭夫人同房,后来并且根本不大住在一起,不过见面和通信的机会极多就是了。霭氏这煞尾的一句话当然并没有小看性爱的成分的意思,如果婚姻生活于其他方面能融洽之外,又能有性爱的调协,一直到性能的衰老为止,岂不是更可以增加美满的程度?霭氏自身的经验虽不及此,至少在理论上他是不会不赞同的。
(62)关于此节,霭氏别有更详细的讨论,见《研究录》第六辑第十二章“生育的科学”。又霭氏所著《恋爱与德操短篇论集》续编中也有讨论。
(63)见前引《婚姻之书》一书。
(64)作者在这里指的是天主教徒。
(65)优生学者称同品相婚为“类聚配偶”,也认为是自然法则的一个(Law of assortativre mating)。
(66)可参阅译者所作《遗传的法则》一稿,见《华年》周刊第四卷。
(67)大小家庭之分,在西洋只有一义,即子女多者为大家庭,子女少者为小家庭。在中国,则可以别有一义,即祖孙父子三代同居而成年有室之兄弟又不别财分居者为大家庭,其别财分居者则为小家庭。这里所指的大小家庭显然是属于第一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