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不能得出下述结论:在恨者之罪的意义上,恨就个体而言必然有罪。爱的秩序的迷乱(A因此而恨)不一定由A造成和引起。它也可能由B、C、D引起,或者由A所属的团体引起。由于在同样情况下爱在本质上必然规定着回报的爱和共同的爱,恨必然规定着回报的恨和共同的恨,于是,恨就可能因为爱的秩序的迷乱(它似乎通过长度不受限制的因果方式的中间环节充当中介而远离A)在整个人类集体的任何一个位置找到自己的起点。换言之,并非任何恨都是因为“迷乱”而受恨者规定。我们的定理不过说明,如果世界上存在着恨,就必然存在着爱的秩序的迷乱。
故无论何时何地,恨只是我们的心灵和性情对破坏爱的秩序的反抗——不管是个体心灵的一种轻微的恨的冲动,还是恨作为群众现象以暴力革命的形式席卷全球,并将矛头指向统治阶层。人不会无缘无故地恨,假如他不曾发现(这也是公众的看法),一种无价值的载体占据或觊觎按照客观秩序(它向事物指定其可爱性的秩序)本该属于价值的载体的位置,或假如他不曾发现,一种层级较低的善占据一种层级较高的善的位置(或者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