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价值标准
我们说价值论是对真正价值的探究,我们亦已暗示了区分真正价值与虚假价值的标准。可是某些现代思想家认为并没有什么标准;价值是纯“情绪性的”,关于情绪你只能说它之所是,而不能说它之应该或不应该;如果你谈论应该和不应该,你只是表达了又一层情绪。[9]简言之,这些思想家所信持的观点是,关于价值的真理和谬误只是关于人类情绪的描述的正确与不正确,但并无认定一种情绪确实比另一种好的有效理由。所以,对他们而言,不存在关于价值的规范性标准。
5a.基本价值经验也有客观指称。一种根本性的方法论分解将这种视角与人格主义视角区分开来。我们可以探讨这一答案并提出如下略有不同的视角[10]:价值的惟一内容——有意识的感情——确实无法为人们所共同察觉。约翰·杜威先生(更不用说逻辑实证主义者或经验主义者)宣称有意识的情感从经验报告(empirical report)的立场看是无意义的,因为它不可公开地证实,当他这么说时他是采取了一种异常的立场。公开证实之要求是一种理论要求,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允许一项理论要求去排除一种经验到的事实。我们感受到价值并不比我们感知感觉模式更可疑;甚至还可补充,说“我不幸福”与说“我看见一条绿色的蛇”,在社会中是同等地可理解的。如果排除了主观经验,公开证实本身便无以立足。当然,[人]所喜好的感情并不是自我辩护的。确知我喜欢一种经验是一回事,知道我们应该喜欢它则是另外一回事。价值主张并非总是可靠的。一种内在价值的经验并非总是真正的价值。未经确认和批判的价值当然不比未经确认和批判的感觉资料有效。但一切确认和批判皆植根于初始经验,在初始经验中价值经验与感觉经验一样有客观指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