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法庭辩论中,不可能考察对方所受教育的情况后才辩论,这就要在辩论过程中,注意倾听其语词表达,适时推敲,来做出判断。
第四,职位状况是对方身份及社会地位的表现。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其心理状况也就存在差异,对辩论用语也就有不同的适应性。处于领导位置的人一般注重表达的政策性和准确性,而一般的人则对这些顾忌不多。另外,对身份不同的人,表达习惯也应有不同。
律师在考虑对方的社会地位时,首先要把握好自己的“角度”,以恰当的身份与对方辩论。在了解了对方的身份地位后,就要选择适当的内容和形式与之进行辩论。否则就会出现失礼、失节的口语表达,从而引起麻烦。
辩论是本方与对方双向参与的活动,律师只有针对对方的不同状况,剖析对方所思所想所为,做到有的放矢,才会取得良好的辩论效果。
在法庭上如果忽视了心理因素这一方面,就有把主动权拱手让与对方的危险。因为每一位有经验的庭审律师都知道,许多案件,无论民事的还是刑事案件,结果如何都同样程度地依赖于法律准则和人性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