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有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4)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须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h6}5.筹资偿付控制制度
(1)企业应当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2)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股利,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股利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