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案件事实
上诉人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钦州锐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4)高民知初字第3421 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 年11 月2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钦州锐丰公司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依法改判支持钦州锐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撤销钦州锐丰公司与北航大学签订的编号为钦锐建-001 号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附件》及其后签订的《合同附件(1)》《合同附件(2)》《补充技术附件》,北航大学立即返还钦州锐丰公司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经费5796 万元并赔偿钦州锐丰公司的经济损失2.2704 亿元;3. 判令北航大学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色协科鉴字〔2008〕第113 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简称《鉴定证书》),并据此认定涉案合同所载技术并无致命缺陷,缺乏依据。1. 鉴定缺乏基础文件资料。根据《鉴定证书》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一节的记载,《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鉴定大纲》《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报告》《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技术开发合同书》《检测报告》和《科技查新报告》等六份文件是此次鉴定的基础文件资料。但在钦州锐丰公司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调取的此次鉴定的全部档案资料中,并无上述六份文件。2. 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专家测试报告”一节的记载为“无”,可见鉴定委员会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简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关键环节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