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才算作是“出生”?
从医学上解释“出生”可能非常容易理解,也就是胎儿从母亲的体内娩出,或顺产或剖腹产,但是在法律上界定“出生”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不同国家对于“出生”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目前学术界的几种观点:
(1)阵痛说,即母亲即将分娩,开始有规则地阵痛时就是出生;
(2)一部分露出说,即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时就是出生;
(3)全部露出说,即胎儿身体全部露出母体时就是出生;
(4)断带说,即胎儿的脐带与母体断开之时才是出生;
(5)啼声说,即出生后的胎儿能够发出啼哭声才是出生;
(6)独立呼吸说,即胎儿在母体之外,且能够根据自己的肺部独立呼吸时才是出生。
不同的观点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理解“出生”这个问题,也都有各自的法律权益诉求。就我们国家而言,目前比较认可的是最后一种意见,也就是独立呼吸说,即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这也符合人们的通常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