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尔和费希尔是基督教人文主义者,他们都主张改革教会的腐败现象,但他们不否认教皇的权威,不否认天主教会存在的合理性。他们认为,教会和世俗政府的使命是不同的,教会是上帝的恩赐,而世俗政府则是大众的创造物,将教会隶属于世俗政府就危害了教会的司法权,否定了教皇的权力而不恰当地扩张了国王的权力。按照他们的宗教观和政治观,教会的独立地位是不可侵犯的,国王对教会无“至尊”地位,他们拒绝承认国王是教会的领袖,“他们是最完全意义上的天主教徒”[5]。他们的基督教人文主义使他们站在天主教一边而与国王对立,他们也因此而获罪,于1534年被关进伦敦塔,并于次年被处死。这一事件表明基督教人文主义在英国已走到了尽头,宗教改革前颇为引人注目的基督教人文主义教育思想已告终结。
受到宗教迫害的远不止莫尔、费希尔两人,而是大有人在。这种宗教冲突在英国历史上持续了很长时间,冲突各方逐渐认识到,谁也不可能吃掉对方,冲突对任何一方皆无益处,且世俗政权支持任何一个教派实施宗教划一政策都会引起更多的教派的反对,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世俗政权从切身利益出发唯一的出路就是实行宗教宽容。宗教宽容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政治妥协,这种妥协利于社会稳定,更重要的,它为以后的社会尤其是政治、文化和教育带来了生机。宗教宽容在以后的岁月里就演变为思想宽容,它意味着文化专制主义的覆灭。宗教宽容不仅给不同的宗教信仰带来宽容,也为各式各样的世俗思想带来宽容,“有才能的人由于厌恶神学中的争斗,越来越把注意力转到现世学问,特别是转到数学和自然科学上”[6]。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就是一个典型,他因此而成为现代科学方法的鼻祖。因此,宗教改革导致的宗教宽容,最后将人们的思想从教条中解放出来,为思想的发展、知识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文化条件,也为教育实践(课程的拓展、教育方法的变革)和教育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英国走向宗教宽容的道路不是一蹴而就的,直到 1689年才颁布宗教宽容法,使清教徒国教派得以和平相处;直到1829年才解放天主教徒,赋予天主教徒任公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