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坚持的是先验的道德论,是与经验生活中的幸福论相对立的。所以在他那里,道德行动具有严格的限定,即这种行动必须服从理性立法,服从以善良意志为基础的道德法则。事实上,在康德看来,也只有这样的道德行动才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如果人们出于自然本能或世俗的愿望去追求幸福,那么在康德看来,这种行动仍然属于“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的范围。由此可见,在康德那里,“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具有非常狭隘的内容。
我们再来考察康德的自由概念。康德对自由概念的论述是从因果性入手的,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因果性:一种是“自然的因果性”(Naturkaausalitaet),另一种是“自由的因果性”(die Kausalitaet der Freiheit)。[14]康德这样写道:
与作为自由的因果性概念不同,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概念只涉及在时间中可规定的物的实存,因而作为现象与它的作为物自体的因果性相对立。假如人们把时间中的物的实存的规定看作是物自体自身的规定(这是最常见的观念),那么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不但以任何方式都无法与自由统一起来,而且它们是以矛盾的方式相互对立着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