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历来属于极刑范畴。秦朝法定死刑在设置目的上注重对社会的威慑作用,在执行方法上种类繁多且野蛮残酷,集中体现着重刑主义的原则。有关刑罚夏商以来一直沿用,并为汉代所继承。
秦朝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
“斩”,即以斧钺等利器斩杀罪犯。秦始皇之弟长安君成蚜率军反叛,其“军吏皆斩死”。
“腰斩”,古代斩刑大多以斩断腰身的方式处决,故称“腰斩”。《秦律杂抄》规定“不告奸”等罪名适用腰斩刑罚。李斯就被秦二世腰斩而死。“弃市”,即在闹市当众处死。秦始皇“焚书”,规定对“偶语《诗》《书》”者适用弃市刑罚。
“枭首”,即将犯人斩首之后,把他的首级悬于木杆之上示众。秦始皇镇压嫪毒之乱,其同党“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