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超车:
(一)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 应当减速慢行, 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 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 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 应当减速或者停车, 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 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