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犯罪人“在社区内被矫正”,而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由社区来矫正”。据此,科学的社区矫正路径,应当遵循“社区主导,专门机关扶持、指导”的原则。[8]在社区矫正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一个重要特色,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于社会自治组织和大量的志愿者。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广泛吸引社区力量,尤其是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为了吸引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加强宣传,改变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矫正的观念。例如,北京市B社区希望多宣传,能有更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北京市L社区认为,以后随着思想进步,志愿者队伍也是可以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二是按照《试行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会志愿者的待遇。
三、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任职资格和待遇
志愿者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力量,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迄今仅10年,培育一支合格而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各地应进一步培育壮大现有的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提供适当的参与途径。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要求,应当大力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