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1. 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未成年人及其现任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42.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3.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和相关保障范围。
44.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
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侵害人有本意见第40 条第2 款规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十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5】
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1.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林某,女,系福建省某县村民。林某于2004 年生育小龙,因小龙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故小龙自出生后一直随林某共同生活。林某曾有过三四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不但对小龙疏于管教,经常让小龙挨饿,而且多次殴打小龙,致使小龙后背满是伤疤。自2013 年8 月始,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仍拒不悔改。2014 年5 月29 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划伤小龙的后背、双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