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鉴于明末的教训,对书院采取抑制政策。随着清王朝统治的日趋稳定,清廷对书院的态度也转变为积极兴办。雍正十一年(1733),清廷敕令曰:“近见各省大吏渐知崇尚实政,不事沽名邀誉之为;而读书应举者,亦颇能摈去浮嚣奔竞之习,则建立书院,择一省文行兼优之士读书其中,使之朝夕讲诵,整躬励行,有所成就,俾远近士子观感奋发,亦兴贤育才之一道也。”①从此,清代书院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清代书院是以考课为主,“讲学者鲜”②。但书院学生所习仍为儒家经史之术,“书院肄业士子,令院长择其资禀优异者,将经学史学治术诸书,留心讲贯以其余功兼及对偶声律之学。其资质难强者,且令先工八股,穷究专经,然后徐及余经以及史学治术对偶声律”③。正是通过书院的教育,一部分士子和生童获得儒家伦理知识。与社学相比,书院教化的范围较窄,且教化内容的程度较深,它更多的是入仕或即将入仕的人们接受教育的场所。
保甲制作为清政府控制乡村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早在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