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国四席”下成员之间的关系
1.WTO体制内的贸易关系
《WTO协定》的“解释性说明”指出,“国家”应理解为包括任何 WTO单独关税区成员。根据这一规定,中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是独立平等的成员关系,四方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与领导关系,各方均有权自主参与WTO有关会议,独立作出决策,并以自身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具体来说,各方在WTO体制内的关系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平等、独立的代表权,即中国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的代表分别参加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分理事会和各委员会;(2)平等、独立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即各方在WTO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多边贸易谈判方面享有平等、独立的参与权和决策权;(3)独立的申诉权和责任承担制度,即在争端解决方面,各方拥有独立的申诉权,并实施独立的责任承担制度。对于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北之间有关多边贸易协定的争端,也属 WTO不同成员之间的争端,可通过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16]